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字,111年度,190號
CPEV,111,竹東簡,190,2022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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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19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江宏立
被 告 陳啟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本於兩造間所簽訂之信用卡使用契約,起訴請 求被告給付信用卡消費款本金新臺幣102,111元及利息。惟 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福建省金門縣○○鎮○○路00○0號,有個人 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 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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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