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字,111年度,119號
CPEV,111,竹東簡,119,2022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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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119號
原 告 郭湯鳳英

訴訟代理人 郭夢華
被 告 劉宗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簡易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十日內提出已受領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金額證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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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