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東簡字第119號原 告 郭湯鳳英訴訟代理人 郭夢華 被 告 劉宗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簡易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十日內提出已受領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金額證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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