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小調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陳啟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 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詎料相對 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新臺幣45,056元、利息及違約金 。爰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前揭款項及利息。經查,本件相對 人之住所地為金門縣○○鎮○○路00○0號,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是本件訴訟,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金門地方法 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金門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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