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調字,111年度,1089號
CPEV,111,竹北小調,1089,20220930,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089號
聲 請 人 朱莎
相 對 人 楊安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審判長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文書應用中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 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同法第145 條第1 項、法院組織法 第99條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件,未提出親自簽名以 我國文字撰寫之起訴狀及證據、證據,本院已於民國111年8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書狀及證 據,該裁定並於111年9月1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 卷可佐,惟原告迄未補正,依首揭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