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筱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附表: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台幣) 票據號碼 受款人 1 臺灣銀行金門分行 臺灣銀行金門分行 100年7月12日 16,848元 0000000 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陳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