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2號
原 告 騄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雋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展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玖佰玖拾貳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 新臺幣(下同)11,587,879元,參照上開規定,本件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3,9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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