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6號
KMDV,111,補,36,20220913,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華


被 告 周**
周**
周**
周**

周** 住○○市○區○○路00號00樓 受告
知人即
被代位人 周俊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並於分割所得價金於新臺幣(下
同)2,530,310元範圍內代為受領,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
1項:「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之規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530,310
元,應繳納裁判費26,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1/1頁


參考資料
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