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1年度,7號
KMDV,111,聲,7,20220906,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黃華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張廉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
院110年度訴字第5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1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民國111年3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 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 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 新臺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1號 事件(下稱本件訴訟),相對人黃華蓉涉嫌教唆黃華封、李 雅濱當庭舉手宣誓不實偽證證詞,致使影響判決結果,為維 護當事人程序之保障,爰聲請交付前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訴訟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規定;本件並無得不予 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 ,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 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 ,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 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