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家暫字,111年度,5號
KMDV,111,家暫,5,2022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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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暫字第5號
聲 請 人 楊婷宇
代 理 人 曾學立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明翔間因離婚等事件聲請暫時處分,未據
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
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又家事事件
法第85條所定家事非訟事件之暫時處分,並無免徵聲請費用之明
文,且暫時處分之裁定非不得與本案裁定歧異,性質上自與民事
訴訟法第383條第2項所謂就「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所為裁定
者不同,無從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6條「非訟
事件繫屬於法院後,處理終結前,繼續為聲請或聲明異議者」之
規定免徵費用,而應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徵收聲請費1,
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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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