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1年度,800號
CCEV,111,潮補,800,2022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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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800號
原 告 洪信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宏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㈡、提出相關證據,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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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