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張玉秋
張玉蘭
張寶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朝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328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