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補字第109號
原 告 張宇治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律師
被 告 吳鄭桃
吳江松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鄭桃等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經測量結果,原
告主張通行範圍之土地面積共76.21平方公尺,按民國111年1月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皆為2,10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為160,041元(計算式:76.21X2100=160041),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77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77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
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