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沙簡字第428號原 告 如意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銘湯 訴訟代理人 邱文堅 被 告 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陳彥銘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蕭若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起訴狀係列「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銀海」為被告,其中被告「陳銀海」是否更正為「陳彥銘」部分並未經原告表示意見,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10月13日上午10 時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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