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11年度,404號
SDEV,111,沙簡,404,2022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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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沙簡字第404號
原 告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寶麟
訴訟代理人 鄭啟豪
被 告 紅牛基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義
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律師
邱宇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167號),因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3,734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63,73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代理一般特約商店收付交易款之第三方支 付業者,經與收單機構簽約合作並成為收單機構之特約商店 後,即可向原告申請開通刷卡業務,並於第三方支付交易中 ,提供其消費者使用信用卡刷卡服務。前於民國106年10月2 4日訴外人麥克鴻業有限公司后里分公司(下稱麥克鴻業公 司)與原告簽訂電子簽帳端末機服務契約,啟動上開金流服 務,嗣後訴外人麥克鴻業公司與被告簽訂營業讓渡契約,由 被告承受訴外人麥克鴻業公司對會員之權利義務,又消費者 因無法取得服務,而分別向發卡銀行申請爭議款,致原告受 有新臺幣(下同)363,734元之損害,被告應負責該損害。 為此,爰依電子簽帳端末機服務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並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63,734元,及自民事 起訴狀送達次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 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抗辯:被告與訴外人麥克鴻業公司簽定之營業讓渡契約 書,已約明僅就健身器材設備等動產所有權及該館場之租約 為承受讓渡,不須承受麥克鴻業公司之債務與義務。又被告 僅同意原麥克鴻業公司會員得以相同條件與被告續約,並未



承受原麥克鴻業公司任何會員合約,況原告所提證據並無法 識別為何申請爭議帳款,也無法辨識受損總額,更無法辨識 是否原告所受損害,原告應舉證證明,且被告承接麥克鴻業 公司業務時,並不存在該些債務,所承接權利義務自不包括 該不明債務所生爭議。原告與麥克鴻業公司簽約,應向麥克 鴻業公司請求給付,與被告無涉。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 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與訴外人麥克鴻業公司簽訂電子簽帳端末機服務 契約,已據提出電子簽帳端末機服務合約書;另其主張被 告與訴外人麥克鴻業公司簽定讓渡契約書一節,亦據提出 營業讓渡契約書為證,上述部份且為被告所未爭執,應可 採信。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麥克鴻業公司之會員,因無法取得服務, 而分別向發卡銀行申請爭議款,致原告受有363,734元損 害等情,雖為被告所否認,但此已據原告提出麥克鴻業公 司后里分公司刷卡交易、撥款及扣款明細表、財團法人聯 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特約商店調整通知單等為證,應可信為 真正。
(三)再據被告與訴外人麥克鴻業公司簽定之營業讓渡契約書五 之(四)記載:「乙方(即被告,以下同))保證『麥克 健身生活館-后里館』之會員權益由乙方負責,私人教練課 程除外」,依此,被告就麥克鴻業公司「會員權益」已應 允負保證責任,其權益自包括會員本得請求麥克鴻業公司 提供之一切服務利益與權利,並非被告抗辯所稱僅係同意 原麥克鴻業公司會員得以相同條件與被告續約云云。(四)又被告與訴外人麥克鴻業公司簽定之營業讓渡契約書三之 (一)記載:「甲(即訴外人麥克鴻業公司,以下同)、 乙雙方同意以民國108年5月15日為讓渡基準日」、三之( 二)記載:「甲方對於讓渡基準日前所欠債務及應納稅捐 均應自負全責」。依前述約定,訴外人麥克鴻業公司僅就 讓渡基準日即108年5月15日前所積欠之債務及應納稅捐負 責,至於108年5月16日後產生之債務及應納稅捐自應由被 告負責。
(五)本件訴外人麥克鴻業公司之會員,因無法取得服務,而分 別向發卡銀行申請爭議款,係發生於000年0月00日以後, 且依上述,被告於營業讓渡契約書中保證負責麥克鴻業公 司會員權益,則麥克鴻業公司會員權益於108年5月16日以 後所生損害,自應由被告負責。




(六)本件原告因麥克鴻業公司會員無法取得服務,而分別向發 卡銀行申請爭議款,原告並因此受有363,734元之損害, 此項損害本應由麥克鴻業公司負責,但被告已於其與麥克 鴻業公司簽定之營業讓渡契約書中,就108年5月16日以後 會員權益部份為保證,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該部份之款項 ,應有理由。
(七)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 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 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 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 之給付,自應經原告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 。準此,原告請求被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次日即111年5月 13日起,依照年息5%計付遲延利息,核無不合。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63,734 元,及自111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對於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再逐一論列,併此 敘明。
六、原告勝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由法院主動宣告原告於本判決確定前,即可依本判決命給付 內容對被告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並且依據被告聲請宣告被告 如果預先提供擔保之後,就可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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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麥克鴻業有限公司后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麥克鴻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紅牛基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后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