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聲字,111年度,6號
CDEV,111,橋聲,6,20220912,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朱桂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莊怡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
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為維護法庭之公開透明及司法 課責性,法院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事)件及家事 、少年保護事件於法院內開庭時,應予錄音。 其他案(事 )件有必要錄音時,亦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2條第1項、第8條第1項亦分別著有 明文。是依前開條文規定,當事人聲請錄音光碟之目的,應 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為要件,而此項要件之基本內涵 ,衡諸法庭錄音之主要目的,在於確保法庭程序之公開透明 ,使參與訴訟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因訴訟程序中已進行 錄音錄影及保存該資料,而受有適當之保障,則所稱主張或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自應以其聲請使用之目的,係與該事件 在法律上有利害關係(或利益)者為限, 此從該條第3項規 定「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 就取得之錄音、 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相 互對照觀之,應可得佐證。準此,若係聲請之目的並非專供 該案本身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所使用,應認與條文規定之 意旨不符,自難准許。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11年度橋小字第28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下稱本案訴訟),於民國111年4月19日14時50分許言詞 辯論程序中,相對人當庭無端指控聲請人於本案訴訟之輔佐 人無故侵入他人民宅、警察也都知道等言詞,涉及誹謗及妨 害名譽,是為維護法律上利益,爰聲請准予交付前揭日期之 法庭錄音光碟云云。
三、經查,依據聲請人所述之理由,係因於111年4月19日14時50



分言詞辯論程序中,相對人當庭陳稱聲請人於本案訴訟之輔 佐人無故侵入他人民宅、警察也都知道等言詞,涉及妨害聲 請人於本案訴訟之輔佐人之名譽,可知聲請人已非權利受侵 害之人,且聲請人聲請之目的,亦難認係針對本案訴訟之主 張或陳述法律上意見,或提出攻擊防禦方法所必需,而係欲 供其他用途,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況且 ,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9條規定,法院就法 庭錄音有應保存一定期限之規範,倘聲請人係欲供他案為使 用,尚得經由其他相關法定之調查或保全程序為處理,而非 藉由聲請本案交付錄音光碟之方式為之。從而,本院斟酌首 揭條文規範目的,難認本件聲請有與本案訴訟具有因主張或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必須持有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之正當合理關 聯性,則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