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司小調字,111年度,804號
CDEV,111,橋司小調,804,2022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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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司小調字第804號
原 告 劉政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信富(歿)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被告於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 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 或承受訴訟之問題。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所定之承受訴訟, 必以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始得由法定應續行訴訟 之人承受其訴訟,若於起訴前死亡者,原即欠缺當事人能力 之要件,亦無從適用上開規定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之旨,有 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217 號、91年度台上字第455 號裁 判要旨足參。準此,被告於起訴前已經死亡,自無從命原告 補正,亦無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規定之適用。二、經查,本件被告曾信富業於民國110 年9 月25 日死亡,有 本院調取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為憑,而原告於111 年8月23日始提起本件訴訟,是被告於原告起訴時,已不具 當事人能力,此訴訟要件之欠缺,屬不能補正事項。據此, 原告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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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