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545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詹硯郡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永順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8,1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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