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1年度,517號
TYEV,111,桃補,517,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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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517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宥翔原名:徐
瑞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90,66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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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