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1年度,506號
TYEV,111,桃補,506,2022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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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506號
原 告 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信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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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