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1年度,963號
TYEV,111,桃簡,963,2022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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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簡字第963號
原 告 王俊能
被 告 林新富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所涉侵占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1 年12月27日以110年度
審附民字第26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 年8 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⒊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 3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嗣於111 年8 月24日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 萬3,800 元,及自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34頁),核原告 所為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與法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受僱於原告,而在原告所經營位於桃園市○○ 區○○路000號之狂暴眼鏡概念館擔任店長,負責店務及向客 戶代收眼鏡貨款並將所代收貨款繳回予原告,為從事業務之 人,於109年6月22日起至同年8月27日止在該店任職期間, 在上開春日店店內,向如附表「客戶姓名」欄所示客戶處代 收取如附表「侵占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共計5萬3,800元,嗣 於109年8月27日起迄同年月31日止間某日,因在桃園市○○區 ○○路000號桃園敏盛醫院住院而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竟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將所代為保管之 前揭款項全部侵占入己並花用殆盡。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3,8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被告因前開犯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 110 年度審簡字第902 號判決被告認被告犯侵占罪,有刑事 判決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 頁至第6 頁),而被告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作何答辯,是依本院調查 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 萬 3,8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於1 11 年6 月17日將公示送達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經20日 ,於111 年7 月7 日生效,見本院卷第20至22頁)之翌日即 111 年7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末按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免納裁判費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據此,原告提起本 件訴訟,依法無需繳納裁判費,另綜觀卷內資料,兩造復無 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無庸宣告兩造各應負擔訴訟費用之 金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附表:
編號 客戶資料單號 收款日期 客戶姓名 侵占金額(新臺幤/元) 1 20517 109/6/24 丁志成 5000 2 20524 109/6/30 李英麗 1500 3 20526 109/6/30 黃炳雄 3000 4 20532 109/7/10 劉承信 4000 5 20543 109/7/20 林健遠 3800 6 20544 109/7/17 黃麗敏 4500 7 20545 109/7/20 張劭宇 3500 8 20546 109/7/20 黃敬堯 3000 9 20547 109/7/20 劉復華 4000 10 20548 109/7/21 李宗哲 3500 11 20549 109/7/21 葉元裕 2500 12 20551 109/7/29 楊秀月 12000 13 20555 109/8/5 黃郁軒 2000 14 20558 109/7/30 黃志緯 500 15 20452 109/8/27 林素月 1000 侵占金額共計:5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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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