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1年度,1445號
TYEV,111,桃簡,1445,2022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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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445號
原 告 劉展旭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被 告 游儀家
江玉全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被告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返還不當得利。惟原告起訴狀中並未 表明侵權行為之發生地,而被告之住所地分別位在宜蘭縣及 臺中市,有被告2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見 本院個資卷),是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臺灣宜蘭地 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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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