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1725號
原 告 梁亞麗
被 告 邱歆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係設籍於基隆市,有被告之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