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司簡聲字,111年度,106號
TYEV,111,桃司簡聲,106,202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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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海德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宜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柯登創新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 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是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 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始得依民事訴訟法關於公示送達之 規定,聲請法院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次按民事訴 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所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係指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者而 言。其「不明」之事實,應由聲請公示送達之人負舉證之責 任,而由法院依具體事實判斷之(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 272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將撤銷簽署合約之意思表示以信函 寄送相對人位於「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之地址,遭郵 局以「無回應」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
三、經查,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楊偉明目前均營業及居住於該 公司登記地址即「桃園市○○區○○街00巷000號2樓」處,有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函在卷可憑。聲請人未向相對人上 開公司登記地址為意思表示之送達,尚難認相對人有應為送 達之處所不明之情形。準此,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 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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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德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柯登創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