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187號
原 告 樂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貞
被 告 丙○○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在宜蘭縣,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 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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