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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0年度,1915號
TYEV,110,桃簡,1915,2022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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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9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有可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宣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偉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
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 年8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1萬9,0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8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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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