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潘振福
相 對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 第4093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對聲請人之財產聲請本院111 年度司執字第74571號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事件) ,然上開本票並非聲請人所簽發,聲請人已於民國111年9月 5日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此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事件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惟執行程序如已終結,自不生 停止執行之問題。
三、經查,系爭執行事件,業於111年9月7日,因債權人即本件 相對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撤回不動產部分之執 行,並經本院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核發債權憑證予相對人 而執行終結在案等情,此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卷宗核閱無訛 。準此,前開強制執行程序既已撤回終結,本件已無停止強 制執行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