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489號
原 告 康惠茹
康李秀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康福全
被 告 陳億如
李政澄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
訴訟代理人 吳甲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條第1項前段所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 月31日以南院武民察111年度營簡字第489號函命原告於收受 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該函已於111年9月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柳營簡易庭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柳營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憑 ,本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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