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救字,111年度,5號
SYEV,111,營救,5,2022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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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潘振福
相 對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111年度營
簡字第51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經其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訴 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 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 條亦有明定。觀諸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立法理由,乃鑑於民 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之訴訟救助亦以無資力為前提,而法律扶 助之申請人,既符合本法所定無資力之要件,而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 ,允宜無庸再審查,以簡省行政成本,並強化訴訟救助之功 能,爰刪除但書規定,並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定除有顯無理由之情形外,法院應准予訴訟救助, 是倘當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法院就其有無資力即無庸再為審查,而應准予訴訟救助。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 助申請書及審查表(申請編號:0000000-N-007、准予全部 扶助)影本各1份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係經法律扶助基 金會臺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又本院依職權調閱 本院111年度營簡字第519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卷宗,審酌聲請人之主張及其所附證據資料,亦 難認其請求顯無理由,則本件聲請人既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審 查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又無顯無理由之情形,揆之首揭說明



,自應准予訴訟救助。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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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