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08號
原 告 林邦昭
訴訟代理人 黃豐玢律師
吳篤維律師
被 告 台灣潤模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貞俊
訴訟代理人 高素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公司文件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5,400元,惟本件經原告於民國111年9月8日以民
事變更訴之聲明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文件正本置
放於被告公司登記地址,提供原告及原告選任之律師、會計師以
影印、照相方式查閱、抄錄或複製,且不得有妨礙之行為。則依
變更後聲明,本件係原告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之爭訟,屬因財產
權而起訴,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7,335元,原告僅繳納5,400元,尚欠11,935元(計算式:17,335
-5,400=11,935),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
項次 原告請求查閱、抄錄及複製之被告公司文件名稱及範圍 1 自64年8月22日起至本件訴訟言詞辯論終結日止,歷次被告公司章程。 2 自本狀繕本送達被告之日起算前10年期間,暨至本件訴訟言詞辯論終結日止,被告公司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暨各報表必要附註。 3 自64年8月22日起至本件訴訟言詞辯論終結日止,被告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 4 自64年8月22日起至本件訴訟言詞辯論終結日止,被告之股東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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