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調字第134號
原 告 王國亮
被 告 王明義
王忠源
王麗玉
王麗紋
王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 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 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二、本件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而系爭不動產位於新北市新店區 ,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之規定,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