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746號
原 告 洪瑋廷
被 告 張志忠
訴訟代理人 金元培
被 告 偉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銘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洪銘忠為被告偉元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 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 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 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查被告偉元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洪榮堯,於本件訴 訟繫屬中之民國111年9月8日起變更為洪銘忠,應由洪銘忠 以被告偉元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然迄未為之,爰依職權裁定命洪銘忠為被告偉元實業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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