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238號
原 告 元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原名:元禾國際貿易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乙菲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麗殿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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