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195號
原 告 方淑真
訴訟代理人 何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品聿、蔡玉祥、陳紹元、彭杰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0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不得抗告。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