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設計費用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2177號
PCEV,111,板簡,2177,2022092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177號
原 告 翔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鳳珠
訴訟代理人 陳祐良律師

郭佩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連強寶翔電機技師事務所間給付設計費用等
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615
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0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美

1/1頁


參考資料
翔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