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2108號
PCEV,111,板簡,2108,202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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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108號
原 告 温秀貞
被 告 胡耀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文山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列 印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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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