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1301號
PCEV,111,板簡,1301,2022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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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130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複代理人 董棆魁

被 告 林合祥

林合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林合祥因為積欠原告債務新臺幣(下同)139 ,963元及利息未清償,而被繼承人林保忠或林蕭含笑死亡所 遺留之遺產,依法應由被告及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詎被告 與其他繼承人訂立遺產分割協議,使被告未有繼承任何遺產 ,此舉已害及原告之債權;原告自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 項 、第4項規定訴請撤銷系爭不動產之遺產分割協議及所有權 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被告等應將系爭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 記予以塗銷等語。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另有明文。次按請求撤銷分割遺產協議之訴,訴訟標的對 於全體公同共有人(即繼承人)必須合一確定,屬固有必要 共同訴訟,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應將林保忠或林蕭含笑全體 繼承人列為被告,方屬當事人適格。
三、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以繼承人全體為被 告,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又本件原告起訴時除未詳列全 體繼承人未被告外,亦未據提出被繼承人林保忠林祺棟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姓名及最新戶籍謄 本,本院於111年8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 正上開事項,並提出準備書狀,以及按被告人數提出及繕本 ,而上開裁定於111年8月25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 附卷可稽,本院已盡通知補正之義務,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




四、本件原告之訴,有前述起訴不合法,及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 ,自係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判決駁回之。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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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