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救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鄭屹峯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許哲瑋律師
相 對 人 黃文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著有 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影本以為釋明 ,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