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修繕契約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建簡字,111年度,86號
PCEV,111,板建簡,86,2022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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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簡字第86號
原 告 段懿真

被 告 呂學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修繕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陳報坐落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號3樓冷水管安裝工程沒有做好部分做到好之相關具體內容及預估工程費用之證明文件,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 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 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定有明文。另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簡 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 號3樓冷水管安裝工程沒有做好部分做到好,並未陳報冷水 管安裝工程沒有做好部分做到好之具體內容及預估工程費用 相關資料,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補正裁判 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前開冷水管安裝 工程沒有做好部分做到好之相關具體內容及預估工程費用之 證明文件(如:工程估價單),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 定費率,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原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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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