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板小調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張芯瑜
相 對 人 周煌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地在新北市汐止區(戶籍地通常得推定為住 所地),有卷附的個人戶籍資料可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