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891號
原 告 孔雀王朝第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劉翠華
法定代理人 邱士豪
被 告 林莉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日上午午九時三十二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