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3747號
PCEV,111,板小,3747,2022091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3747號
原 告 吳家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合榮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