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3185號
PCEV,111,板小,3185,202209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3185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訴訟代理人 陳書維
被 告 韓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476元,及其中新臺幣49,881元自民國111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88%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美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