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7148號
TPDV,94,訴,7148,2005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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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148號
原   告 聯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名洲鋌營造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1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北 縣板橋市,票據付款地亦台北縣板橋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第13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 灣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應依聲請及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 易庭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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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洲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