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2782號
PCEV,111,板小,2782,2022092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78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洪秉鈺(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鄒其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