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2636號
PCEV,111,板小,2636,2022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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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636號
原 告 黃巧妮
被 告 馮潔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29
號),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3月17日17時許,因對原告車輛 停放位置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其位在新北市鶯 歌區晨曦街之住家前、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庭院內,接續 以「野胚子」、「野種」等語多次辱罵原告,貶損原告之人 格及社會評價。因原告回家必經被告住家前,每日出入身心 懼怕。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前開時、地以言語方式辱罵原告,致原告之 名譽受損之事實,有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23號刑事判決在卷 可參,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偵審電子卷宗,核閱屬實,被 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第1項 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定。再按不法侵害他



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 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 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 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 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不法侵害原告名譽之事實,業經認定於前,堪 認原告因被告上揭以言語辱罵之行為,而受有精神上痛苦, 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核屬有據。爰審 酌原告碩士畢業、目前待業,名下有車子1台等情,業據原 告陳明在卷,另參酌兩造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 資力狀況,經綜合考量兩造之關係、身分地位、經濟狀況、 被告之侵權行為態樣暨情節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10萬元 之非財產上損害尚嫌過高,應核減至2萬元為適當。 ㈢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 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 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 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應付 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29條第2項及第203條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損害賠償,係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且無確定期限,亦無約定利率,故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4月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併應准 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 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 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之部分,僅係促使法院職權發動。至 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六、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免納裁判費用, 此有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明文規定。據此,原告提起本 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依法無需繳納裁判 費,另綜觀卷內資料,兩造復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無 庸宣告兩造各應負擔訴訟費用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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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