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087號
原 告 廖予彤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代理人 蔡爵陽律師
被 告 陳秉敬
全聖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上益
被 告 玄聖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燕鈺
訴訟代理人 莊瑀霈
複代理人 陳炫麟
李岱樺
廖新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十二時十分在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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