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094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黃清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進懋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243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
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蕭 胤 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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