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084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曾昭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賴美杏(即賴謝玉招之承受訴
訟人,兼賴彥成、賴彥吉、賴秋秀之承當訴訟人)間請求返還借
名登記物上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74號),聲請核定第
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理 由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前經本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574 號判決廢棄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判決,發回該院更為審判。該院108 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改判聲請人勝訴,相對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130號判決廢棄發回,又經臺高院110年度上更二字第93號判決維持聲請人勝訴,相對人不服,再提第三審上訴,復經本院111 年度台上字1333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則聲請人請求核定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74號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尚無不合,爰核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高 榮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