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060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甘晧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
北市榮民服務處(即王甡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
移轉登記上訴事件(本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1916號),經本院廢
棄臺灣高等法院 109年度重家上字第30號判決,發回更審,已經
同院 110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12號判決改判聲請人勝訴確定,聲
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