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1年度,2127號
TPSV,111,台上,2127,202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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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2127號
上 訴 人 禾企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傑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
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0 年度重上更
一字第3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 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 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 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 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 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 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 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 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大法 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 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 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 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 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 職權行使所論斷:系爭增建物於興建完成之際,不具備構造及 使用上之獨立性,其附屬於原有建物而合為一體使用,原有建



物之所有權因而擴張,系爭抵押權範圍亦隨之擴張,該抵押權 效力及於系爭增建物,被上訴人以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地位,就 該增建物拍賣所得價金優先受償,於法有據。從而上訴人請求 將分配表表三部分上訴人次序17變更為次序4 第一順位抵押權 ,其分配金額應改列為新臺幣(下同)2115萬7227元;原次序 4至16則依序改列為次序5至17,分配金額為100 萬1000元,不 應准許等情,指摘有判決違背法令情事,及就原審已論斷或其 他與判決結果無影響者,泛言未為論斷,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 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 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 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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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企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